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建立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8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5号)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建立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内负责疾病控制、医政工作的领导及当地结防(疾病控制)、医疗机构领导参加的工作例会制度,共同研究本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月定期组织召集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互通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本地区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每次例会要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反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结防(疾病控制)、医疗机构工作考核内容,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开展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联合督导检查,确保例会制度落实。结防(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经常沟通工作信息,规范工作程序,共同做好肺结核病和艾滋病的发现和关爱工作,促进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