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部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建立并完善疫情通报和报告制度、健康告知制度、旅客健康巡查制度、传染病病人交接制度、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对各部门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二、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
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议内容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均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提议并组织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前,各方提出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三、建立疫情通报和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应当及时向当地的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省卫生厅及时向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各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内卫生主管机构和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按质检、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境外疫情以及相应的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时,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中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也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通工具上发生疫情时,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各系统内逐级上报外,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四、实行健康告知制度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前往疫区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对来自或经过传染病疫区并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做出初步判断后,告知其尽快到相应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应主动向医生报告其旅行史等,以便及时得到诊治和控制传染病传播。
五、建立旅客健康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