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疫苗供应:在疫苗生产企业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的基础上,将继续利用我省现有的计划免疫冷链系统,对全省第二类疫苗实行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中心主渠道逐级供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供应服务合同,根据各地实际需求供应。
(三)疫苗管理:供应第二类疫苗,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疫苗生产企业提供冷链运转服务时,应实行有偿服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向乡镇防保站或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严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三、加强培训,明确职责,减少免疫接种事故,提高免疫接种服务质量
(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免疫规划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工作。省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最终诊断工作。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参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工作。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免疫接种单位的接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参与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工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对本机构疫苗的入库和疫苗的流向要建立登记制度,发挥本系统的冷链设备作用,确保疫苗运输、储存的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冷链建设和督导检查工作
(一)现有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冷链设备、运输工具要基本保证疫苗分发、供应工作,但随着
《条例》的实施和疫苗管理的加强,我省疫苗冷链系统需要进一步更新和改造,在2006年日元贷款和国债项目完成的同时,省卫生厅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改善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冷链设备,提高疫苗供应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因疫苗购进、运输、储存和注射等发生的质量和安全性等问题,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