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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沈铁、辽河油田卫生处、教育处:
  现将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查验的内容和方法
  (一)托幼机构、小学负责承担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其中2006年各地要对15岁以下在校生和入托儿童进行全面查验,以后只对入托和入学儿童进行查验。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出示儿童预防接种证。各托幼机构、小学要建立健全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交接制度。
  (二)托幼机构、小学应安排专人,依据《辽宁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及接种程序》(见附表1和附表2)查对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填写《辽宁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见附表3),托幼机构每年底报送1次,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报送。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并逐级上报。
  二、补证和补种工作
  (一)发现无接种证或漏种的儿童时,各托幼机构、小学应在一个月内将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所属预防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
  (二)各托幼机构、小学在完成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后应主动与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取得联系,并督促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尽快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或补种。补种完成后医生应在接种卡(簿)及证上进行记录。
  (三)托幼机构、小学应对无接种证或漏种的儿童进行复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记录对补证或补种情况在辽宁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中进行记录。
  (四)托幼机构、小学应对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和疫苗查漏补种的资料存档。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进行至少1次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卫生和教育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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