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卫函字〔2006〕18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卫办发[2006]79号)、《食物中毒处理办法》(卫生部第8号令)、《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第25号令)中有关信息报告和发布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专业管理机构。省卫生厅确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专业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指定相应专业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专业管理工作,并请各市于4月25日前将指定的机构和具体负责直报的人员报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程序。凡发生符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情况,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与疾控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都要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也要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和分级。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报告标准之外的食物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法定职责。接收相关患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对任何不按规定上报的要依法处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无权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发布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事件分级及法定授权,定期汇总发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食物中毒事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每季度汇总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没有发布上述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