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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232号)


各市卫生局:
  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广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辽宁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中期规划目标和全球结核病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2-2005年,全省共发现并治疗67744例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达到100%,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达到75.89 %和94.79%,较好地控制了结核病的危害,为实现全省终期规划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持续发展,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范围内开展全省结核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和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集体坚强有力,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工作科学规范,有效指导和推动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相关工作,成绩显著。
  3、注重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开发和培训,具有较高素质的结核病防治队伍和较高水平的防治技术,高质量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4、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本地或全省提供先进的模式或经验,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团结协作,作出表率。
  2、热爱结核病防治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积极参加或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3、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连续5年以上,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4、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强烈的服务意识。
  5、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受到同行或病人的好评,有感人事迹。
  二、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的结核病防治职能科室;负责结核病防治的医疗机构(含结核病专科医院);结核病防治规划所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含行政部门)。
  (二)先进个人
  上述各级各类机构(或部门)的防治专业人员或行政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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