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将《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传染病卡片,以及生成的周、月、年的统计分析表导出后,刻录成光盘永久保存。
(二)纸质资料的保存
1、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
2、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对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记录保存3年。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年度传染病疫情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每年将疫情月、年报打印装订成册;暴发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有调查处理(初次、进程、结案)报告。对医疗单位疫情检查及技术指导应有记录,年度有检查报告。资料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和合作机制,实现疫情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疫情信息的发布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发布传染病监测信息。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疫情,每年的2月10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上年度疫情。必要时,可实行相关传染病疫情周发布和日报发布。
第二十条 各市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各疫情信息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不得发布传染病监测信息。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情况调查、检查和督导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漏报调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监测的督导、检查工作,保证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传染病监测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信息的质量进行评价。其评价的主要内容为:未审核卡片数、重卡数、县(市、区)疾控中心对传染病报告卡完成审核的及时性、县(市、区)零、缺报率,对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检查督导情况;疫情资料档案化管理情况等,必要时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疫情信息报告及管理的质量进行评价。其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各类基础资料的填写、登记质量;疫情资料档案化管理情况;单位自查等制度执行情况;传染病报告率、报告及时率;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和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知晓率等,必要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照疫情报告、管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等工作的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从事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