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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应配备两台计算机用于疫情报告,以保证计算机疫情报告系统24小时运行,建立对系统警示或异常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的工作机制,对系统发出的各种警示或比较异常的疫情报告要及早做出反应,核实后及时启动必要的应急调查处理机制。

第四章 疫情信息的分析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利用疫情监测信息资料,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定期分析制度,常规监测应分为周、月、年进行疫情动态分析。在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其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或流行以及其他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流行时,根据其流行特点及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随时进行专题分析,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必要时要评价疾病的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辖区的传染病疫情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时,应结合历年传染病疫情资料、监测资料,重点分析传染病的流行规律、发病原因以及当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和流行动态作出客观的评价。分析的结果应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通过召开疫情分析会议等形式,分析重点疾病的“三间”分布特征及流行趋势,评价已采取防治对策所取得的效果,并对重点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做出预测预报,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五章 疫情信息的查询与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网络直报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医疗机构或个人若查询网络直报信息资料时,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网络直报的单位若查询网络直报统计结果,应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即责任报告单位)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其管理方式为:
  (一)电子数据的保存
  1、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月将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传染病卡片导出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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