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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核实本辖区的疫情报告动态信息,并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二) 对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对疫情信息进行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
  (三) 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考核。
  (四) 对铁路、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二)乡级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医疗机构应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第七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准确、完整。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各相关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科传染病报告卡,明确报告时限和传递程序,做好卡片及与预防科交接的登记。
  第十条 医疗机构内设的预防保健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每日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审核、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由预防科保存3年。
  第十一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网上报告或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按时进行审核,对卡片的填写质量和报出的及时性进行统计,对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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