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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字〔2006〕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省传染病疫情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水平,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病的危害提供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做出预测预报。
  第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工作,具体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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