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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六、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及当地重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其它公益性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参加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工作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
  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39号)执行。
  (二)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工作
  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应在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标准及卫生厅下发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工作职责与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起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评价制度。
  1、乡镇、街道疾控组织的工作
  (1)学习并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依法上岗,依法开展工作。
  (2)组织机构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无服务空白点,辖区人口服务覆盖率为100%。
  (3)房舍、设备、人员、技术和管理均符合要求,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上级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①实施预防接种工作;②做好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③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④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⑤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5)能够进行相应的卫生信息报告特别是疫情的网络直报。
  2、村、社区疾控组织的工作
  (1)-(3)同乡(街)标准。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提倡开展传染病疫情等卫生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完成下述各项工作,省统一制定考核标准。其它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完成的工作及考核标准。
  1、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防病义务。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落实院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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