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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在发改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充分了解本地区居民的健康需求,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疾控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地区的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及《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及相关部门支持。
  (五)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导、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疾病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年至少2次)和评估(每年1次),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六)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的业务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七)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一法三条例一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适用相关部门工作的“共性要求”部分。
  四、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工作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其它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组织青年志愿者、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疾控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残联要协助做好特需人群的疾控工作,如:地方病防治、精神卫生工作等。
  (三)适用相关部门工作的“共性要求”部分。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三)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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