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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6、农业、林业、水利、动监等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以及其它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做好农村的改水、改厕工作。
  农、林、动监部门应与卫生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及协作制度,及时互通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疫情,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7、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的常住、流动人口以及出生、死亡等数据;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措施,特别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措施及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各项强制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在监服刑及依法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人员落实有关传染病防治措施。
  8、民政部门
  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协助做好基层防保组织建设及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做好患有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
  9、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利用计生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落实相应的职责。
  10、建设部门
  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传染病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教育。
  11、科技部门
  鼓励、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并将有关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
  12、经委
  制定医药储备计划,并认真执行。
  13、爱国卫生部门
  组织辖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14、药品监督部门
  依法加强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
  15、铁路、民航、交通及出入境检疫部门
  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设置相应的公益广告牌。
  加强工作协作,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
  16、其它相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协调职能,做好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的日常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项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以此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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