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标准未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涉及的全部部门及工作内容逐一列出。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调整相应的部门和工作内容,但调整后应确保工作任务更好地完成。
  (一)共性要求
  1、各相关部门均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本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的履行情况。
  2、各相关部门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问题解决机制。
  3、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及其它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有关的活动。
  4、参与群众性卫生活动,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二)重点部门工作要求
  1、财政部门
  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2、发展改革部门
  要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基本建设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工程项目立项、投资和其它专项补助投资计划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做好相应的储备计划并督促落实。
  3、人事部门
  积极研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保障落实满足当地疾控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编制,支持疾控体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4、宣传、新闻部门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无偿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原则上各类宣传每周不少于1次。
  5、教育部门
  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健全学校防病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要与卫生部门互通信息,协作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并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