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5、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在本辖区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各级政府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1、每年疾控经费总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特别要保证传染病防治经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艾滋病防治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经费及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经费。
2、对国债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按时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债项目建设。
3、签订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承诺书;保证中央和省各项目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按规定使用。
(三)各级政府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管理
1、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2、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财政定额管理机构。为乡(镇)防保站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办公用房,保证工作经费。
3、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一支付。
4、按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基层防保人员。乡镇(街道)防保机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对村、社区从事疾控工作的人员按不低于辖区内总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1元/年人均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本地居民的健康需求,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的需求,并将此作为政府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做出防控决策的主要依据。
2、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5、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全程接种率、接种及时率)。
6、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落实艾滋病防治的关怀、救助措施,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7、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有关制度(包括表彰奖励、税费政策、补助、抚恤等),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