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249号)
各试点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省于2005年底在3个市11个县(市)区开展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签定的协议,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提交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经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试点地区依据本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考核评估标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按各地制订的方案进行中期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全省统一的考核评估标准,用于终期考核评估。
各试点地区组织实施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标准(试行)的时间调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请各试点地区注意收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增进人群健康和保障生产力发展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效有序地运行,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使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政府工作
(一)各级政府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督导、检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召开2次会议,研究本地区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加强疾病控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的落实情况,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