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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全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2006年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实施方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或地区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使检查范围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90%以上,职业健康体检率要明显上升。结合“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活动”,以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为切入点,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五、强化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工作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型企业中农民工就近就便地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卫生服务。各市至少要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取得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每个县至少要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同时,加强对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妥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健问题,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医疗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医疗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对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法,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
  七、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农民工集聚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并强化事后监管。重点检查农民工集聚地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清理整顿农民工集聚地不合格餐饮单位,确保农民工的食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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