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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3、网络直报
  (1)按照国家诊断标准诊断法定传染病,包括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做好门诊记录。
  (2)医疗机构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由预防(保健)科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医疗机构以月为单位,将本月上报的传染病网络直报卡片导出以电子版形式存档。疫情登记资料要齐全,分科、分月装订成册。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4)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传染病报告检查,发现未报或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补报。
  (三)传染病诊疗
  1、传染病预检、分诊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
  ①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有明确标识,并按标准设置,符合流程,要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②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没有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3)预检分诊
  ①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②经预检认定为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相关的专用门诊就诊,同时对接诊处所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③医务人员在接诊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4)安全防护
  ①传染病专用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相关检验科室和分诊点应当采取符合标准的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②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检验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操作规范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2、肠道门诊
  (1)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起止时间开设肠道门诊。
  (2)肠道门诊应设立专用的诊疗室、专用观察室、专用药房、专用卫生间或专用便器等。
  (3)肠道门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要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4)实行逢疑必检。对符合霍乱、O157:H7疑似病例患者进行采样,做快诊或细菌培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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