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408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特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原则
科学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自我管理。
二、考核内容
(一)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
(1)成立相关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成员包括分管院领导、预防(保健)科、感染科、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
(2)预防(保健)科设专职人员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专用的电话、计算机等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3)感染科由专兼职医师、护士、检验、放射人员组成;设有独立的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2、规章制度
(1)制定院内疾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2)制定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等有关制度。
(二)疫情报告
1、工作制度
(1)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交接、疫情工作自检规定和奖惩措施,对新医生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等。
(2)预防(保健)科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各相关科室和部门有专人负责向预防(保健)科报告传染病疫情。
(3)建立疫情管理档案,填写项目齐全。
2、疫情登记
医疗机构应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实验室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等,预防(保健)科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