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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408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特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原则
  科学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自我管理。
  二、考核内容
  (一)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
  (1)成立相关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成员包括分管院领导、预防(保健)科、感染科、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
  (2)预防(保健)科设专职人员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专用的电话、计算机等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3)感染科由专兼职医师、护士、检验、放射人员组成;设有独立的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2、规章制度
  (1)制定院内疾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2)制定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等有关制度。
  (二)疫情报告
  1、工作制度
  (1)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交接、疫情工作自检规定和奖惩措施,对新医生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等。
  (2)预防(保健)科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各相关科室和部门有专人负责向预防(保健)科报告传染病疫情。
  (3)建立疫情管理档案,填写项目齐全。
  2、疫情登记
  医疗机构应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实验室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等,预防(保健)科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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