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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1)每次评价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经培训合格后,组成评价小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评价人员资质和工作守则另行制定)。考核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将考核评价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报省或市考核评价办公室,最终由领导小组确定评价成绩。
  (2)评价方式:听取被评价单位的工作汇报及相关科室的工作报告,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评价相关内容,召开职工座谈会,向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征询意见等。
  (3)要做好现场考核评价记录,统计分数。同时对被评价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指导或改进的地方,要告之被评价的对象。考核评价记录实行双签字制,即考核评价人员和被考核评价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均在记录上签字。
  (4)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省领导小组要认真受理复核申请,需要复核的由省领导小组组织复核。
  四、考核评价的时限和周期
  2007年6月底,省卫生厅完成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规范化试点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核评价。
  2007年9月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核评价。
  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每3年为1个考核评价周期,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每2年为1个考核评价周期。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按照考核评价标准的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情况。省、市领导小组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单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日常工作及检查情况计入考核评价结果。遇有特殊情况时,省领导小组可随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五、评价等级划分和称号授予
  省领导小组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5个等级:
  示范单位: 900分及以上;
  优秀单位: 800-900分(含800分);
  合格单位: 600-800分(含600分);
  不合格单位: 400-600分(含400分);
  较差单位:400分以下。
  等级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合格以上的单位如出现重大违纪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降低等级或被取消等级称号。合格以上的单位,证书和牌匾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和颁发。不合格和较差的单位,在1个考核评价周期内,经过整改以后,可以提出1次复评的申请。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评价结果将正式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被考核评价单位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印发评价意见书。全省的考核评价结果将适时报省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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