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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414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强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规范化的进程,科学地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成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
  二、评价对象
  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独立设置的健康教育所、结核病防治所和地方病防治所及其他预防保健机构均应参加考核评价工作,其评价分数纳入全地区的得分。
  三、评价方式
  (一) 职责分工
  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规范化试点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各市评定为优秀等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评,并负责对各市考核评价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结果的认定。
  各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二) 申报和评价
  1、申报
  在规定时间内,具备申报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可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和同意后,可向所在市领导小组申报,经市级评价为优秀等级以上的同时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省、市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提出申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人员进行评价。
  2、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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