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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通知

  5.民主监督和协商工作。为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统计与业绩考核处对财务审计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进行审核、产权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后,一是要向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二是要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要对改制方案组织论证。应由省国资委直接组织的,按主管副主任安排,由企业改革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企业内部论证。
  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6.加强审核和法律监督。一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二是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含管理层)不持股的,可授权改制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须由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聘请的法律事务所出具;省国资委审批的,由企业改革处组织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三是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7.改制方案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所附要件应包括:⑴企业发展规划。⑵改制企业的审计、评估报告及审核与核准件。⑶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⑷参与改制各方的基本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⑸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⑻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⑼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⑽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⑾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8.改制方案及所附要件齐全后,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部门进行审批。应由省国资委审批的,由企业改革处提出初审意见,分送资产经营处、产权处、统计与业绩考核处、监察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工会、监事会办公室等有关处室和部门征求意见后,提交委务会讨论。如委务会通过,由企业改革处起草改制方案批复文件,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发。监管企业母公司或监管以外的大型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须报省政府批准。
  9.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改制方案批复后,按照改制方案批复文件要求,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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