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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通知
(辽国资发[2006]90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监管企业: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地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明确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等文件制订。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1.改制申请。省监管企业由企业母公司上报、监管企业以外的省属企业须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资委上报改制申请,并附改制预案。
  2.审核及批复改制申请和预案。由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对改制申请及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是否符合全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能否正确处理好出资人、投资者、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关系。对审核合格的,由企业改革处起草批复文件,报主管副主任或主任签发。对监管企业母公司、省属大型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由企业改革处提出初审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征求意见,提交委务会讨论后下达改制申请(预案)批复文件。改制申请及预案批复文件内容主要应包括,改制形式,初步的股权结构,选择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要求,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主体,是否需要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以及由谁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审计评估工作的组织与中介机构的确定。改制申请的批复下达后,由产权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由统计与业绩考核处组织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开展以上工作的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省国资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4.开始改制方案的制定与相关工作。改制方案的整体工作由企业改革处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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