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由信息制作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准备要件,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我委政务公开过程中未能认真执行有关国家保密审查规定,造成泄密的,要依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未能履行有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务公开审查规定,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申请程序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务公开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是依法属于我委公开的范围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务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信息送达地址与送达方式;
(五)信息的主要用途。
第四条 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我委政务公开申请工作。
第五条 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主管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