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51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和综合防控能力,特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
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机制,促进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努力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为提高全省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行动目的
1、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的防控机制。
2、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保障疫情报告及时、准确,杜绝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加强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
3、依法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行动目标
1、通过本次整治行动,促进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提高,使传染病报告及时率和准确率达100%。促进乡镇级医院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确保网络直报系统运行通畅。
2、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立达100%,其他医疗机构传染病分诊点建立率达100%。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标识明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率达100%;废弃物暂存设施建立率100%,且符合标准要求,完善各项登记制度。
4、应急预案建立达100%,各项应急人员、物资储备等充足。
5、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100%。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大案要案查处率达100%。
四、行动原则
2007年7-9月期间,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到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方法、统一内容、统一标准进行传染病防治的集中检查。
五、整治范围
三级医院要求全部检查。
二级医院: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6家,其他市不少于4家。
一级医院: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6家,其他市不少于3家。
各级妇幼保健院全部检查。
乡镇卫生院: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10家,其他市不少于6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8家,其他市不少于5家。
门诊部: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5家,其他市不少于2家。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50家,其他市不少于10家。
村卫生室: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20家,其他市不少于10家。
民营医院:沈阳市、大连市不少于25家,其他市不少于15家。
六、检查内容
1、疫情报告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预检、分诊,应急工作(见附件1、2、3)。
2、《辽宁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3、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七、行动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采取分阶段进行。
1、2007年3-5月为工作部署阶段。拟订总体行动方案,
各市根据本方案拟定自查方案,做好自查准备。
2、2007年6-8月底为各市自查阶段。各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检查要点的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
3、2007年9月上旬为检查验收阶段。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各市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2007年9月底前为总结汇总阶段。省督导组对督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各市进行考核评分,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全省。
八、行动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次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2、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检查要点全面细致自查,不走过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大案要案,要跟踪严查,加大传染病监督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作用,大力宣传《
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跟踪报道整治行动情况,对违法行为及大案要案予以曝光。
附件:1、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检查要点
2、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传染病防治检查要点
3、民营医院传染病防治检查要点
4、全省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卫监5号行动)考核标准
5、总结材料上报数据项目
6、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7、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8、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9、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10、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处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检查要点
单位: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疫
情
报
告
情
况
| 1.疫情报告部门、人员
| 有疫情管理科室、有负责人员
|
2.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诊断、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奖惩制定等)
| 有包括传染病诊断、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奖惩制度
|
3.疫情网络直报
| 有疫情报告系统、网络直报系统运转通畅。
|
4.门诊日志
| 有门诊日志,项目符合传染病报告填报要求。
|
5.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
| 登记项目符合疫情报告要求
|
6.使用国家统一传染病报告卡
| 采用一传染病报告卡
|
7.疫情报告工作自查记录
| 有自查记录
|
8.医务人员疫情报告相关培训记录
| 有2006-2007年培训记录证明,培训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知识。
|
9.网报单位传染病报告卡保存
| 当年报告卡保存完整(随机上机抽取报告病历10例,与保存卡核对)
|
10、执行首诊负责制
| 制度健全、按制度执行
|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 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
2.设置监控部门或人员
| 有管理科室、有负责人员
|
3.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
4.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 有2006-2007年培训证明
|
5.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情况
| 登记记录符合要求
|
6.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
| 分类收集、包装符合要求
|
7.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运输
|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
8.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
| 设施符合标准要求,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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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有集中处置单位地区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 有危险物转移联单,记录完整
|
10.无集中处置单位地区按要求自行处置
| 处置点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