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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120号)


各市卫生局,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落实全省中医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条例》、《中医药条例》),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中医医疗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辖区内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承包、合资、合作的科室、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并查验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和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各市卫生局要按《中医药条例》规定,对辖区内媒体刊播的中医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发现虚假、篡改广告内容的,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中医处,由省卫生厅作出相应处理,同时按规定通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三、按照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常用药品目录(暂行)》(辽卫函字[2004]41号),对辖区内个人设置的中医门诊部、诊所的中成药进行一次督查,要求其逐步清理超出《目录》范围的已购中成药,清理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前。
  四、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以及无证行医、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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