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344号)
各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
申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须填写《中医医疗广告申请表》(见附表一。此文及附表已在省卫生信息网上登载,请在下列网址下载:http//www.lnhealth.cn)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附诊疗科目);
(二)出诊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中医医疗广告的内容,包括:诊疗地点、时间、通讯方式;出诊医师;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专业技术内容等。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
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决定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医医疗广告证明》(见附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法律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对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省卫生厅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卫生厅在作出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发现违法广告及时查处。对未经审查或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依据《
广告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查处;对未在广告中同时发布《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号的,依据《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