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抚顺市清原县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456号)
抚顺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清原县中医工作达标县验收的请示》(抚卫发[2005]48号)收悉。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于2005年10月13-14日,按照《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辽卫函字[2003]120号),对清原县创建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清原县基本达到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标准,省卫生厅现批准抚顺市清原县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
希望你们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农村中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