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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417号)


各市卫生局,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二院、肛肠医院:
  为促进我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蒙医,下同)重点专科(专病)工作发展,提高专科(专病)技术水平,简化评审程序,便于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过去的三年一个评审周期调整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今后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随时申报,申报单位依据《辽宁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然后报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评,达到标准(≥850分)后报省卫生厅中医处。省卫生厅中医处依据《辽宁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合格者将被批准为辽宁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单位。
  二、已被批准的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单位,对该项目要严格管理,建立项目工作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制,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业务工作并按时完成当年工作方案和年度总结。同时,每半年通过电子文档向省卫生厅中医处直报《辽宁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质量监控表》(附件2)。当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数据,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下半年数据,省卫生厅将依据直报数据进行复核,一次未按规定上报数据或与直报数据不符或未达到重点专科(专病)标准的,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两次出现上述情况将取消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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