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机构支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医疗机构工作的意见
(辽卫字〔2004〕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县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建设,保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现就城市医疗机构支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医疗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保障全省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根本措施,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城市医疗机构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医疗机构支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医疗机构工作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城支农工作整体规划。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总责,明确岗位责任,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责任落实到人。要按照城支农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到有规划目标、有年度计划、有科学的检查评估方法。
二、从2005年开始,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安排好市中心医院、三级甲等医院、部分三级综合性医院和部分三级专科医院对口支援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医院和中心卫生院。省级三级甲等医院重点支援首批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台安县、桓仁县和大洼县及2005年启动试点工作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县(市)医院。支援的方式可以通过定期派驻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增强县医院和中心卫生院解决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巩固县医院作为农村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的中心地位,做到派出一支队伍,服务一方群众,带好一所医疗机构。
三、城市医疗机构支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医疗机构工作以技术支援为主、物质支援为辅。三级甲等医院的工作重点是技术支援,要至少保证同时派出3名骨干医务人员,支援县(市)医院或同时支援3个中心卫生院。派驻人员应承担受援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开展的临床教学培训、参与医院管理等。派驻医生应以临床及医技专业为主,城市医疗机构可结合受援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合理调配派驻医务人员。没有承担派驻医务人员任务的三级专科医院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向受援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