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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已撤消采供血机构业务原始记录保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已撤消采供血机构业务原始记录保管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478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责任承诺书》对国家的承诺,我省“十五”期间采供血机构的规划、调整工作已于2003年底结束。为做好已撤消采供血机构的业务档案保管工作,依法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地区已撤消采供血机构业务原始记录的保管工作,明确具体保管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血站管理办法》(第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妥善保管好本地区已撤消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业务原始记录。涉及移交的要分类登记、造册,做好交接工作。
  二、采供血业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献血登记表、献血者健康检查记录,血液采集、血液检验和报告,各项质量控制检(监)测、报告,血液入库、发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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