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主要成分为罂栗籽物品处理的批复
(辽卫函字〔2005〕41号)
沈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主要成分为罂粟籽物品处理的请示》(沈卫[200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请示中提及的物品如何进行管理问题。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御米油(罂粟籽油)有关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2]351号),灭活的罂粟籽可作为食品香辛料进行管理。另外,国家标准《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12729.1-91)将罂粟的种子列入其中,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及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工作。
二、关于如何进行行政处罚问题。你局请示中提到被检查的有关食品经营单位无卫生许可证,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条进行卫生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