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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238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我省此次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康平等15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由省直医疗机构及各重点县所在市卫生局确定的各地区技术力量较强的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见附件)。其余的县医院由所在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对口支援工作。
  二、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落实。研究落实本地区、本单位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提高全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各对口支援单位之间要于5月底之前签定支援、受援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1、人员培训。受援单位派遣内、外、妇、儿、传染、五官、检验、放射、急诊科各1名医师和检验科技术人员1名计10人到支援单位进修相关专业3个月。具体科室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2、城市医师下乡。支援单位要选派内、外、妇、放射和检验科各1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到受援县医院工作1年。具体科室及轮换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3、各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共同努力,在以往支援县医院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三年时间使受援县医院达到《辽宁省县(市、区)医院临床科室技术建设规范》(辽卫字[2001]24号)的要求。
  各市要于6月15日前将项目开展情况及本地区支援、受援单位协议书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工作的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做好动态宣传工作。
  各市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于每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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