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政府承担部分全部纳入征地成本。
(十九)各县、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政府承担部分资金来源为:
1、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8%计提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4、其他资金。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来源为:
1、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
2、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
3、集体补助资金;
4、当地政府补助资金。
(二十)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出让土地收益的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划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二十二)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帐务处理及相关管理的同时,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台帐,记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收缴情况、发放情况、当地财政补助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十三)各县、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县、区已经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应与本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二十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具体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基金筹集调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