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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按户口簿常住人口为计算单位,1-3人户每户300元/次,4人户(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及里程计算,依据本市运输价格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3、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
  不属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不付搬迁补助费。
  (二)其他搬迁补助:
  1、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搬迁次数并依据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
  迁移营业性电话,被拆迁人要求继续营业的,按以上标准执行;被拆迁人不要求继续营业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机的,由拆迁人支付原电话安装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3、三相电源的安装费,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就读,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法》四十三条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营业铺面)房屋:办公仓库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营业铺面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为每月15元/平方米。原雇请的临时工要清退的,由拆迁人按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自行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且经营手续齐全的,可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补助费,但补偿仍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已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领取企业停工职工工资的,不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属落实政策回城户,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居住满十年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按原住房的面积结合常住户口人数给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向拆迁人交纳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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