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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原地或就近偿还的
  1、住宅: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作价;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15%以内(含15%)的,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15%以上的部分,按商品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
  2、非住宅(含营业铺面):按《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规定补偿。
  (二)异地偿还的
  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赁凭证为计算单位,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2、非住宅:营业铺面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标准补偿,其他非住宅按《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依照《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的最低标准是:
  (一)临时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层高在2.6米以上。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砖砌墙、内墙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热层;
  (二)临时安置房屋应配备厨房、厕所,供水、供电和排水设施良好;
  (三)临时安置房道路畅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安置房的治安、卫生、房屋维修等工作。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离原居住点路线距离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迁人应解决交通工具或参照公共汽车月票价格每人每月付给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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