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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地段价格(附件二)
  《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的装饰价格按附件三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是指拆迁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功能、质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体的价格方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的房屋价格。
  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三十条规定的征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征购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价格(附件八)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铺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补偿的,按附件七的调换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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