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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7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主管部门、信息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及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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