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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办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以下统称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二)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书面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分别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同意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四)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
  二、办理分工
  按照《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和反馈答复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签收、登记。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清点、登记,并在10日内将签收的交办清单回复交办机关(市人大选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下同)。
  (二)复核。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研究交办的所有建议、提案,如认为所涉及的问题不属市政府职责范围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在10日内与交办机关联络、协调,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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