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洛阳海关关于对企业改制中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洛阳海关关于对企业改制中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对企业改制中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问题的意见
(洛阳海关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三门峡市的一些企业相继进行了股权改制或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中对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按照规定,这些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以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在五年的海关监管结束以前,均为不独立的产权,不具备可转让性;加工贸易手册未执行完毕,进口的保税货物未全部加工成成品出口,这些保税货物均为海关监管货物,在未办理余料结转或补税手续前,不能转让或在国内销售。但是,一部分改制企业忽视了这两个方面,在改制中未提前办理此部分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手续。为加强对企业改制中涉及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避免企业因违反海关规定而被处罚,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改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接受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五十七条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的,不得移作他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操作极易造成违规,严重的甚至将构成走私行为。因此,各改制企业要认真学习海关法规,认清海关监管的重要性,做到依法接受监管。
二、加强沟通和配合,确保改制健康有序进行。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承接转让,需要国资委、商务局、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因此,相关部门要注意沟通情况,国资委、商务局对企业改制涉及有进口情况的,应及时向海关通报。工商部门在完成改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前,应确认企业已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减少由于企业改制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海关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介绍相关政策、法规,配合企业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