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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4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时,必须提供符合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能提供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如需报上级地税机关确认的,应在审核后及时上报。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呈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认定。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税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年一审,符合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予以取消。经审核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从审核确认之年度起执行。

  民族自治地区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对已缴纳税款的处理

  (一)对批准从2001年起享受15税率的企业,已按高于15税率征税而多缴的税款,可从其2002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抵扣数额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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