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6、《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和EXCEL电子版文档。
(四)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将军队《医师资格证》换领为地方《医师资格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3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由地方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3份;
6、申请人6个月内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7、《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表》(附件2)和EXCEL电子版文档。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五)海外留学归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护照;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
5、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
6、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7、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通过《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软盘;
9、《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和EXCEL电子版文档。
六、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已发放《医师资格证书》人员的登记和相关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各地、各单位对已认定医师资格,并已办理《医师资格证书》,但尚未录入《辽宁省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数据库》的人员,要依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数据库维护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号)要求,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上述人员予以补录,补录数据库信息除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供逐级审批的汇总表外,还要提供本人档案中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及《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