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直接认定)办理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03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依据《卫生部、
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要求,从2000年开始,我省为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了执业医师资格,并办理了《医师资格证书》(直接认定),此项工作已于2004年6月30日结束。但是在日常办理丢失补办证书、纠正证书错误信息、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和海外留学归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等工作中,存在提供相关材料不同程度欠缺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充分认识医师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在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严肃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准确掌握相关政策的专人负责日常《医师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在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秉公办事,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三、各地、各单位在受理申报医师资格认定材料和审核资格条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上报材料,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好审核关,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批。任何一级组织、任何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受理和上报不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的材料。
四、从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办理《医师资格证书》统一由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附件中的《<医师资格证书>填写说明》填写证书,以确保证书的完整、规范和统一。各地、各单位不再自行填写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中签发人一栏要在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履行审批程序同意后加盖厅长签名章,发证日期填写厅长签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