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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驻沈省直、省注册医疗机构试行通用门(急)诊病历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驻沈省直、省注册医疗机构试行通用门(急)诊病历制度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299号)


驻沈省注册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共享,降低医疗费用,逐步实现医疗服务付费“一卡通”、门诊病历“一本通”和查验结果“一单通”,省卫生厅决定在驻沈省注册医疗机构随沈阳市试行通用门(急)诊病历(以下简称《通用病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行门(急)诊病历的使用要求
  医疗机构现行门(急)诊病历(以下简称《现行病历》)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在封面上加盖“通用门(急)诊病历”印章,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书写和使用。“通用门(急)诊病历”印章规格为4×0.8厘米,字体为仿宋体。样式为: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现行病历》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如停止使用或《现行病历》使用完后,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使用《通用病历》。
  二、关于《通用病历》的使用要求
  ㈠病历格式
  《通用病历》的规格为19×13厘米。包括封面、病历记录、封底。封面、封底统一采用128克铜版纸;内芯采用18张60克双面胶纸。《通用病历》必须印有页码。具体式样见附件。
  ㈡使用范围
  《通用病历》在驻沈省注册医疗机构、沈阳市市级以下(含市级)医疗机构使用。
  ㈢使用方法
  1、《通用病历》由患方保管。
  2、患者在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挂号并购买《通用病历》,以后持该病历在沈阳市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挂号,不需重新购买病历。《通用病历》封面的一般项目由患者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挂号处填写。
  3、患者每次在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首诊)时,该机构的挂号处均应在《通用病历》上次病历记录的下一行,加盖本单位的门(急)诊病历专用章,日期由挂号处填写。门(急)诊病历专用章规格为15×0.8厘米,字体为仿宋体。样式为:
  以下为 X X X 医院门(急)诊病历记录    年 月 日
  ㈣病历印制
  《通用病历》由各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用病历》进行医疗广告宣传,违者将依法处理。各医疗机构印刷新的《通用病历》应适量,以免再次修订后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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