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24家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06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中心)评估的全省24家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部分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互认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互认可的医院
全省24家三级甲等医院(见附件)。
二、相互认可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普通X线摄影(包括数字摄影CR、DR)、计算机体层摄影(CT)、核磁共振(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在患者提供完整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结果报告,能满足疾病诊疗需要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首批确认的医院间可以相互认可,患者可以不再做相应检查。
(二)互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诊断报告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应由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手签名,同时附影像资料内容。
(三)对认可的院外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报告结论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
(四)因病情变化及检查时间长等原因,院外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检查结果难以作为诊疗参考资料,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或对检查结果有异议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五)要求其它医院对首批相互认可医院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
(六)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互认医院医学影像检查结果质量的检查,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相互认可的资格。
(七)根据试行工作的进展,在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控制下,逐步扩大互认医院的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