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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全省行政辖区内不再设置县(市)级基层采供血机构,现有6个县(市)级基层血站和2个中心血库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予以撤消。
  (四)根据卫生部的规划,全省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1个。
  (五)本规划期内逐步推进并实现血液集中化检测。
  (六)全省范围内不设单采血浆站。
  (七)为保证采供血服务达到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特别是满足农民献血、用血的需求,各市均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献血、采血、储血、供血、用血服务网络体系。2007年底前要完成采供血信息网络化建设工作。
  (八)省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品种和数量以及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形势发展的变化等实际情况,在采供血服务区域内设置流动采血点(采血车)和固定采血点,逐步完善以血站为中心,主要城区、县(市)为重点,乡村或镇为外沿的献血(采血)服务网络。
  (九)为确保临床用血需求,特别是边(偏)远地区医疗机构急诊急救用血需求,省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和用血特点、地理分布和距离远近、交通路况和运输条件以及自身储血和供血服务辐射能力等因素,按《区域性中心储血室管理标准》要求,可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置“区域性中心储血室”,负责该地区临床用血的储存和供应,建立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的储血、供血服务体系。
  (十)已获准开展临床用血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备用血液的储存和发放。一级医疗机构用血应设立储血室,负责用血时的血液保存和记录。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血站血液供应不足或交通不便地区医疗机构急需用血抢救患者时,在具备采血条件下,征得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进行临时自行采血。
  四、实施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血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全面贯彻落实设置规划。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无偿献血可持续发展,要把血液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来抓,对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采供血服务及相关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发展输血事业和兑现无偿献血政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沉淀”、挪作它用。
  (二)各级政府在对县(市)基层采供血机构实施撤并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撤消机构采供血工作原始记录的交接、保管工作;妥善安置人员,维护稳定的社会局面;现有的房屋设备作为国有资产,要通过资源整合,继续用于发展当地卫生事业。要衔接好调整后新格局的采供血环节,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过渡。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持续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相关岗位人员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质量管理以及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不断强化对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省卫生厅将对各市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临床安全用血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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