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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卫字〔200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采供血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遏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
  通过对采供血机构数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构建与全省各市人口数量、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经济、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以促进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二、规划原则
  (一)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输血技术进步状况相衔接、相适应。
  (二)根据全省采供血机构的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划定采供血机构的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三)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等不断发展与改善状况,逐步提高省血液中心和骨干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实现采供血机构的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
  三、机构设置及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规划所称采供血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二类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的特殊血站。
  (二)全省设省血液中心1个和中心血站13个。省血液中心设置在沈阳市,13个中心血站分别设置在其他13个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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