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关于审查医疗广告有关情况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关于审查医疗广告有关情况的通知
根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卫生厅从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的申请和成品样件的审查。办理医疗广告审查的单位请提交相关材料到辽宁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办理。受理时间:每天8:30-16:00时。
辽宁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办公地址:省卫生监督所后楼三楼,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号, 联系电话:23388894-2706。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