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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成立专项资金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厅领导担任,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设备采购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负责设备采购计划的汇总和报送;协调省有关部门、驻厅监察室以及各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负责招标采购资金的审核和支付,负责采购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采购设备的技术文件,确定项目单位和设备采购数量。负责设备招标采购后的验收、配发、培训等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省卫生厅分别建立负责编制和审定采购设备技术文件的专家库。执行每个项目时由规财处、相关业务处、驻厅监察室派人抽取专家编制或审定采购设备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凡在专项资金项目中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登记入账,合理使用。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违反有关纪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考核,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实际情况,检查分析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真总结项目经费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呈报业务分管厅领导。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局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卫生厅有关处室;项目完成1个月内将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省卫生厅有关处室。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各业务处室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将分管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卫生部;项目完成2个月内将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规划财务部门,由规划财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卫生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规章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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