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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并定期向分管厅领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严格预算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严格按照确定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支付专项资金时,要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实事求是地编制用款计划,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批、拨款:
  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处室提出申请,规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拨付经费;1万元以上的,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厅长审核批准后拨付经费。对于超出预算范围与标准的,不予支付。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要注意资源整合,尽量编制综合性建设项目,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市卫生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照项目内容和预算组织实施。
  1、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支出内容及核定的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变相、变通手段或方法调拨或转移专项资金项目;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分解项目支出。
  2、重大疾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项目,应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不得扣留或挤占挪用,并对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及时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
  3、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开设专项资金项目账户,建立健全各类账目,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及限额标准,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并按照国家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并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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